宅基地的简介,可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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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是指由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基于法律规定而由农村家庭户占有和使用,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2、宅基地为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只能以使用权的方法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不得擅自买卖或转让,但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简介,可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宅基地的简介

1、宅基地是指由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基于法律规定而由农村家庭户占有和使用,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的简介,可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通常来说,只能以使用权的方法在本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不得擅自买卖或转让,但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简介,可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证的办理方法

1、首先要登记申请书,申请者身份证明,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筑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必须要根据城乡规划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是村民房屋平面图和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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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备注,应该提交申请人在农村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屋房产证,首先就要准备好材料,如果对材料不是非常清楚,建议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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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宅基地的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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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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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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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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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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