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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用除草剂的原则,混合后药物的化学性质不能出现变化

云中野望
云中野望
来源:农宝通

混用除草剂的原则包括不影响药剂的化学性质、不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毒性变小、药效不减退、不发生药害、因地制宜混用等。

不影响药剂的化学性质:混用2种(或更多)除草剂时,药剂之间不能产生化学反应,其中的有效成份的性质不能有所改变。

不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混用的除草剂,原本的物理性状需能够良好地保持或有所增强,比如乳化、分散、悬浮等,不能出现消失、减退等现象。

混用除草剂的原则,混合后药物的化学性质不能出现变化

一、混用除草剂的原则

1、不影响药剂的化学性质

(1)两种或两种以上除草剂混合后,各药剂间不发生化学反应,各种有效成份的化学性质不可发生变化。

(2)如通常有机磷类除草剂在碱性条件下容易发生碱性水解,因此不宜与碱性除草剂或碱性物质混用,或者只能现配现用。

(3)同样的原因,酸性除草剂一般也不可和碱性物质混用,许多含铜、锰、锌等金属离子的除草剂在酸性条件下往往形成可溶性金属盐类,容易引起药害或使除草剂失效。

2、不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

参与混合的除草剂原有的乳化、分散、湿润、悬浮等物理性状保持较好状态,不消失、不减退,还能有所增强。

3、毒性变小

混用后,毒性应有所降低,包含对人、家畜、鱼类、蜜蜂以及昆虫天敌和其它有益生物。土壤中的残留量也应低于单用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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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效不减退

(1)不同除草剂混用要达到提高药效的目的,触杀型极强的除草剂与内吸型除草剂混用,有时还会降低除草作用。

(2)如百草枯与草甘膦混用,如百草枯用量比例大,能迅速杀伤植物叶片,使其失去吸收能力,导致草甘膦不可被杂草叶片吸收,往往会降低杀草效果。

5、不发生药害

(1)混用的除草剂有时会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易引起苗木药害的物质,这样的情况应尽可能防止使用。

(2)除草剂混用前,首先要了解除草剂的理化性质,只有相互之间不产生拮抗作用,才可以收到理想的效果。

6、因地制宜混用

除草剂混用要具有不同的防除作用方法和防除对象,而且使用的方式和时期要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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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么鉴定除草剂的毒性

1、喷雾法

模拟林间实际防治情况而设计的喷雾方式,为了减少试验误差,使每一个供试昆虫尽可能接受到相同的药量,要求喷雾器有一定的压力,使雾点大小一致,喷雾均匀。

2、液浸法

将供试昆虫分别放入不同浓度的稀释药液中浸渍一下,立刻取出,放在吸水纸上吸去过多的药液,移入每一组的盛器中,给以新鲜叶片作饲料,盛器上加盖纱布或纱网,饲养于室内,记录室温,观察不同时间下中毒死亡情况。

3、药膜法

将药剂喷撒在一定面积的表面上,形成一层均匀的药膜(常用垫有滤纸的培养皿,或将针叶在药液中浸渍一下后取出),然后让供试的害虫在上面,任其与药膜接触一定时间后,再移回正常的容器中饲养,或就在接触药膜过程中,观察中毒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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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滴法

(1)用定量的药液微滴,滴加在供试昆虫的胸部背面,然后定时观察中毒死亡情况。

(2)此法的优点是:剂量可用每克虫体接受的药量(常用微克)表示,药量容易控制,试验误差较小。

(3)此法的缺点是:费时,处理所用的溶剂、点滴的部位和液滴的大小等都可影响毒力。

(4)在采用本法时,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尽可能取得一致,才可以得到准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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